一、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项目是根据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通知内容设立的,是与省级继续教育项目相等的Ⅰ类学分项目。
二、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口腔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尤应注重临床实用性及针对性,同时具有先进性。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 讲习班、学习班等。
五、学分授予标准
参加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者,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得超过25学分。
由中华口腔医学会颁发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
六、申报办法
(一)可直接向学会申报项目的单位
1.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省、直辖市口腔医学会。申报项目需经所属继续教育项目评审组审核,主任委员,会长签字。
2. 被定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单位和部门。
3. 被评为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单位和部门(逐步试行)。
4. 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及研讨会项目。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其授课老师应为高级职称,本单位人数应占多数(50%以上)。
2. 如二个单位合办者,需有二个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3. 申报项目应为申办单位的专业强项,有知名的专业带头人及研究成果。
4. 同一项目除因地域太远学员不便之外,一般不得在二个地区重复申报。
5. 每一申报单位申报项目不得超过3个。
6. 项目于每年9月30日前申报,届时未申报者,视为无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的项目由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对申报表进行核查,由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经中华口腔医学会批准,报卫生部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八、 本年度已执行的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在下一年继续举办时,应将有关材料向中华口腔医学会申报,可成为“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但连续备案不能超过两年。
九、凡申报中华口腔医学会(省市级)继续教育项目需交一定的评审费,与申报表一并交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
十、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负责将各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项目单位提供的通知)在中华口腔医学会出版的有关刊物或网站上集中公布,供各地口腔单位人员参加。
十一、本办法由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